3)、申报所需材料 1、创建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作总结。 2、高新技术产品说明书。 3、每项高新技术产品必须有以下材料中的一种以上证明材料: 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产品投产鉴定证书、专家证明材料、检索查新报告(由检索查新质量单位出具)。 专家证明材料,是指本行业权威专家3人以上对产品技术水平的评价,对产品所属技术领域的确认。 4、与技术收入有关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5、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6、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书或证明。 7、本年度与上年度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和技术收入情况统计表(技术收入项目名称、数量、销售额、税收、利润)。 8、企业科技人员学历证明复印件或职称复印件。 9、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本年度与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4)、申报程序 1、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填写《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审核认定书》,一式五份,由市科委初审后,报宁波市科委,并由宁波市科委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核,提出书面意见,提交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讨论认定。经认定的企业经宁波市科委宁波市财税局联合批准后,颁发《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2年考核一次。对不符合规定,或发现有严重违法行为的高新技术企业取消其资格,并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报经市科委备案。 (四)、办理和咨询科室 科技计划科,电话8973313。 三、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申报、认定与管理 (一)管理范围 具备企事业法人资格的实行或自然人。 (二)办理依据 (1)、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甬政[1998]10号) (2)、宁波市高新技术的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公室制定的《宁波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认定暂行办法》;宁波市科委、宁波市财政局制定的《宁波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三)项目申报 (1)、申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应符合国家、省《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界定的范畴。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生物(包括海洋生物)与医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主要有三类:一是高新技术成果中间试验,即高新技术成果中间试验项目;二是成熟的高新技术成果(中试成果)进行商品化、产业化转化;三是引进国内外高新技术产品及其生产技术实现产业化生产的项目。上述项目,凡属国内自行开发、自主创新的其水平应属国内先进或领先;凡属国外引进的项目,其技术水平应属国际先进行列。项目应符合市场导向,并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高附加值及良好的经济效益,可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 (2)、申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需提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报表、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可行性报告,经认定的有资质的机构对技术先进性的检索报告、成果鉴定证书、技术合同(协议)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报高新技术新产品,需提供《宁波市高新技术新产品认定申报表》和全套鉴定材料。 (3)、市科委对高新技术转化项目进行审查后,上报宁波市项目认定办公室进行认定,被认定的项目,由宁波市项目认定办公室发文公布。 (4)、项目可随时提出申报。一般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进行认定。 (5)、经认定的高新成果转化项目,择优给予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的资助,并按《宁波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意见》办理。 (四)、办理和咨询科室:科技计划科,电话8973313。 四、科技成果鉴定 (1)、鉴定依据:《宁波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甬科计[1996]61号)、《宁波市科学技术成果评审试行办法》(甬科计[1996]60号)。 (2)、鉴定范围:列入各级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及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列入计划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基础理论成果;少数计划外重大软科学研究成果、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3)、申请鉴定条件: 1、已完成合同约定条件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所有要求。 2、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人员的名序异议和权属争议。 3、资料齐全并按规定建立科技档案。 4、应用技术成果经过必要的时间试产、试用考核阶段,其测试数据准确完整,符合要求。 (4)、申请程序:由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并按统一表式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附全套提交鉴定材料,由市科委报宁波市科委组织,主持或受宁波市科委委托主持鉴定。 (5)、鉴定材料:按不同成果特点而定,一般需包括:计划任务书、技术研究总结、试制工作总结、检验报告、产品标准及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化审查报告、查新报告,实施条件、应用情况、技术经济分析和环境影响评价,已发表一年以上的主要论著。 (6)、鉴定类型:鉴定的类型分为鉴定、检测、评审3种、鉴定(评审)的形式可采用会议或通讯二种。自收到完整的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内,作出是否同意鉴定的答复。同意组织鉴定的,以鉴定许可证形式通知申请鉴定单位;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将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7)、办理和咨询科室:科技计划科,电话8973313。 五、科技奖励 (1)、奖励范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 (2)、办理依据:《奉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奉政办[1995]53号)、《奉化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 (3)、主要职责:承办市政府的科技奖励工作。 1、受理项目申报与登记。 2、申报项目的审核。 3、重大报奖项目的调研。 4、组织专家评审。 5、将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6、推荐国家、省、宁波市科技奖励项目。 7、对审议项目的协调与处理。 (4)、办理程序: 1、各主管部门申报推荐奖励项目。 2、对报奖项目进行形式审核,并予公布、征求异议。 3、组织专家采取定性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评审办法,对报奖项目进行评审。 4、组织市评审会,对一等奖候选项目进行质询和答辩。 5、市科委审核评审结果。 6、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5)办理时限:科技奖励每二年评选一次(推荐宁波市级以上科技奖励一年一次)。 1、3月30日前为申报期,申报前2年完成的自然科学与软科学研究成果。 2、5月10日前对报奖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3、5月10日~5月30日前公布报奖项目,征求异议。 4、6月召开各行业组专家评审会。 5、9月中旬召开市评委会会议,对一等奖项目进行质询和答辩。 6、11月中旬,市科委审议评审结果,并将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6)、办理和咨询科室:科技计划科,电话8973313。 六、技术合同认定管理 (1)、管理范围:全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个人。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宁波市技术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 (3)、需提供的材料: 1、技术合同文本一式4份。 2、技术合同登记表1份。 3、初次登记单位还须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 (4)、认定登记程序: 1、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自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向市政府申请。 2、通过中介方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中介方应是宁波市级及以上科委批准的中介机构。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登记。 3、认定符合条件的合同,分类登记和存档,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在合同文本上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对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 4、当事人对技术合同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认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5)、办理时限:对受理登记的技术合同,一般有3日内审理完毕。因情况不明需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在10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6)、办理和咨询科室: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电话8976277。 七、专利管理与保护 (1)、受理范围:专利权人、企事业单位与个人。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3)、主要职责: 1、负责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专利权的初审的申报。 2、帮助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专利文献检索。 3、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4)办理和咨询科室:技术开发科,电话8965275。 八、科技三项费用管理 (一)、办理范围:全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二)、办理依据:《奉化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奉科[1998]28号) (三)、申请程序: (1)、申请中间试验、科研课题及高产高效优质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的无偿经费应提交项目经费申请报告。申请新产品试制、工业科技项目的无偿实施、农业科技产业化的有偿经费应填交《科技贷款申请书》,并呈送上年度末和本年度上月的财务报表。申请无偿经费伍仟元以上,有偿经费十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填写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 (2)、申请科技三项费用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能推进我市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2、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帐目和报表。 3、具有完成科技项目的能力(包括管理能力、技术水平、科研设施和条件)。 4、实施项目的相关条件(包括原材料、燃料、动力、主要设备及运输、三废治理等)能得到解决。 5、申请有偿经费的单位必须有按期偿还本付息的能力,并由有资金保障的单位承担经济担保,或用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作抵押。 6、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四)、审批与发放: (1)、科技三项费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由市科委提出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后,联合发文下达。 (2)、申请有偿经费的单位填写一式四份科技贷款申请书、合同书,并按要求落实担保单位到市科委办理贷款手续。申请无偿经费单位办理拨款手续。 (五)、使用管理 (1)、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范围为: 仪器设备费:指直接为科技项目所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 样机购置费:指科技项目试验必需的样机、样品购置费。 研究材料费:指科技项目必需的原材料、原器材的购买费。 技术资料费:指科技项目试验研究所进行的设计、资料检索、计算机及软件的费用。 土建安装费:指安装设备、仪器相应的土建费及经批准进行中间试验所需的土建费用。 设备外协加工费:指科技项目有关的考察调研、论证所需费用。 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和经财政部门审核必须支付的费用。 (2)、科技三项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挪用。 (3)、科技三项费用应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建立预算和决算制度,经费决算报表由项目单位编报后报市科委和财政局。 (4)、市科委和财政局对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5)对有偿资助的项目,到期要及时归还。 (六)办理和咨询科室:科技计划科,电话8973313。 九、民营科技型企业管理 (1)、办理范围:全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2)、办理依据:国家科技部、国家体改委(93)348号文。 (3)、成立条件: 1、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专职科技人员三名以上。 2、有固定的工作设施和场所。 3、有一定的注册资金,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可以达到注册资金铁20%,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可达到35%。 4、以科技为先导,技术创新为主,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 (4)、申办程序: 1、领办人向科委提交申办报告,同时提交领办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和专业技术证书或复印件。 2、经资格审查后,由市科委下达批文。 3、领办人向工商部门提交市科委批文及有关证件办理登记。 十、政务公开自律制度 为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政务公开自律制度。 (1)、自律措施 1、实行文明服务制度,热情为基层群众服务。 2、实行限期服务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3、实行首问责任制度,向办事人提供热情服务。 (2)、惩处规定 凡未按上述措施执行公务,约束行为或者违反工作规程造成不良影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处理: 行政处理:责令违诺者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公开检讨。 行政处分:按有关公务员条例的规定执行。 扣发奖金。 在工作中如有“吃、卡、拿、要”行为,一经查实,从重处罚。 (3)、投诉办法 如有违诺现象,欢迎群众和办事者监督投诉。市科委设立自律监督小组,负责投诉的处理。接到投诉后,一般情况当日处理完毕,特殊情况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结,并将处理结果公开和反馈给投诉者,接受社会监督。投诉电话:8973115或8973733。
奉化市科学技术局